當前位置:制度建設
為規范公司印章管理,維護公司印章的法定權威及使用效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的印章,是指公司的公章、法人印章、財務發票章、財務收費章,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印信憑證。
第二條辦公室為本制度的主要責任部門,設專人負責印章申請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分管經理每月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至少檢查一次。
第二章 印章審批管理
第四條凡使用印章者須先到辦公室填寫《蓋章申請表》或《印章使用登記表》,呈報物業公司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加蓋印章。
第五條如公司負責人外出,緊急文件需用印時,用印人員應先詳細填寫好《印章登記表》,由辦公室電話請示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可先用印,但必須在總經理返回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簽字手續。
第六條所有用印文件,辦公室都必須做好登記及存檔備查。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七條一切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印章管理人員接到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后,必須認真檢查該文書是否經過了審批手續。確認無誤后方可按標準公文格式,在規定的位置加蓋印章。
第九條凡因業務需要持空白介紹信或公文紙加蓋公司印章時,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登記后發出,未使用或未用完的上述空白介紹信或公文紙應如數交回辦公室,適時核銷。
第十條使用印章須在公司辦公室內實施,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任何人員不能將印章攜帶出公司以外的地方使用,如確因工作所需,需將章帶出去使用的,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并由辦公室人員現場監印。
第十一條需加蓋印章的文書數量較多時,辦公室人員無法及時完成的,現場的人員監督下,由用印申請人協助加蓋印章。
第十二條加蓋印章后,如有存根的介紹信、法人代表證明書、一般性事務的授權委托書和有發文稿紙的文書加蓋印章后可以不登記。但其它文書用印后印章使用人必須現場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申請人、用印批準人、用印份數、用印文書的標題或內容摘要。
第十三條辦公室人員嚴禁違規使用印章。凡違規使用印章的,公司一律視作個人行為,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以及其它形式的任何糾紛,均由違規使用印章的人員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同時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或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條公司公章、收費章由辦公室主任保管,公司財務章由合肥包河城投公司財務保管,法人章和發票專用章由公司會計保管。
第十五條印章應存放于安全牢固并加鎖的專門的桌、箱、柜中,使用后應及時收存鎖好。
第十六條物業經理離職或工作調動時,必須和繼任者履行印章書面交接手續存檔備查,具體工作由辦公室主任負責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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